李盛律师,现为湖南唯楚(湘潭)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
李盛:18907326686
电子邮箱:879836965@q***
出生年月:1981 年 9 月 11 日
首次律师执业时间:2010 年 5 月
律所地址: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板塘段 8 号维也纳酒店 20 楼
律所座机:0731-58611616
作为湘潭本土资深执业律师,李盛从业扎根地方法律服务一线十余年,庭审应诉、调解谈判经验扎实全面,沟通协调能力出众,办案严谨负责、恪守执业规范与行业各项管理制度,累计办结各类民商事、刑事、交通事故、工伤赔偿案件数百件,办案胜诉率高、处置效果优异,长期收获案件当事人高度认可与一致好评。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、工伤事故理赔索赔、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辩护、刑事案件辩护代理,办案思路清晰、庭审应变能力强,能够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,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个人核心业务专长:
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代理、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相关法律服务
一、律所整体概况
湖南唯楚(湘潭)律师事务所 2019 年正式获批设立,是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直属湘潭专业分所。律所现有执业律师 12 名、噬师 1 名、专职行政后勤人员 1 名。律所多数执业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法律执业年限,办案阅历充足、实务处置经验成熟,全体律师均具备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理论功底深厚扎实,庭审实战经验丰富。
律所自有办公场地 270 余平方米,配齐电脑、高速打印机、传真通讯等全代化办公设备,搭配便捷通讯、出行配套保障,能够快速响应不同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,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法律案件。
律所坚持专业化分工、团队协同办案、规范化规模化运营管理模式,分别设立公司法律事务部、行政诉讼业务部、金融法务部、房地产建设工程部、民事诉讼专项部、刑事辩护专业部等核心职能部门。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,用心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、全流程法律服务。律所自成立运营至今,从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,无一起当事人有效投诉记录,凭借专业办案水准与优质服务口碑,获得湘潭当地司法领域、企业群众及社会各界广泛信赖与好评。
律所始终坚守专业严谨、务实、服务优质的执业理念,在稳固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民生民事传统优势案件业务基础上,持续拓宽多元法律服务领域,紧跟市场法治需求升级服务模式,全方位适配企业、个人不断变化的法律维权诉求。
二、律所法治文化理念
唯楚使命:匠心做好法律服务,以法治护航社会发展,搭建律师专业成长优质平台
唯楚愿景:打造区域内口碑出众、值得群众长期信赖与敬重的精品律所
唯楚价值观:坚守以人为本,聚力团队协作;坚持守正创新,奋力追求卓越
三、全领域承接法律服务范围
1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、公司并购重组、企业破产清算专项法律事务
2、政府项目、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专项法律服务
3、建筑工程、房产买卖、不动产相关纠纷案件代理
4、银行借贷、金融纠纷、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业务
5、民商事争议调解、法院诉讼、商事仲裁全流程代理
6、刑事案件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一审二审全程辩护
7、涉外法律事务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权案件
8、不良资产清收、债务处置相关法律服务
9、劳动合同纠纷、工伤理赔、劳资争议劳动法律事务
四、精英律师执业团队
湖南唯楚(湘潭)律师事务所现有在职执业律师 12 名、噬师 1 名、行政辅助工作人员 1 名。团队骨干律师执业年限普遍超过十年,案件处置经验丰厚、庭审应诉能力出众。律所青年律师占比高达 80%,多数律师年龄不足 40 周岁,兼具年轻活力与成熟办案经验。团队内多名律师拥有法院审判机关从业履历,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规则,具备极强案件预判与胜诉把控能力。
经典胜诉案例分享
案例一 九级伤残・交强险多名伤者限额合理分摊交通事故理赔案
基本案情
原告:王某某(女性)
被告:张甲、张乙、人保湘潭某保险公司
某年 2 月,驾驶人张甲驾驶小型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路段时,不慎碰撞行人王某某及另外一名路人,造成两名行人受伤、涉案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,张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,两名受害行人无事故责任。
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乙,系驾驶人张甲父亲,车辆仅投保机动车交强险,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。
案件审理关键要点
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,评定伤情为九级伤残,同时核定误工期 150 日、护理期 75 日、营养期 90 日,后续康复费用 3000 元;被告不服申请司法鉴定,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后,伤残等级、三期时长结论均保持不变。
本案核心争议: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或是农村赔偿标准、务工收入真实性认定、垫付护理费抵扣核算、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、精神抚慰金判定、司法鉴定费用责任划分。
本次事故同时造成两名伤者受伤,法院依法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、伤残赔偿限额中,各自预留 50% 赔付额度保障另一伤者理赔权益。
法院终核定本次事故全部损失
包含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营养费、后续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九级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交通费用、鉴定费用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,合计总损失 275349.77 元。
法院判决结果
人保湘潭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摊限额内,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90000 元;
超出交强险理赔额度部分及全部鉴定费用,由肇事驾驶人张甲承担,共计赔付 185349.77 元;
依法驳回原告其余不合理诉讼请求,案件诉讼费用由事故肇事方全额承担。
案例二 十级伤残・交强险搭配高额商业险交通事故全额理赔胜诉案
基本案情
原告:戴某某(男性)
被告:邱某某、人保湘潭某保险公司
某年 6 月,邱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倒车期间,与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戴某某发生碰撞事故,造成戴某某人身受伤、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,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戴某某无责。
涉案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、300 万元高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同时附加医保外用药保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保障期限内。
案件审理关键要点
原告累计住院 117 天,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;核定误工期 180 日、护理期 117 日、营养期 90 日,包含后续门诊、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相关后续费,额外增加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15 天。
案件争议焦点:实际务工收入减少理赔核算、后续费是否重复索赔、内固定术后三期期限是否重复计算、鉴定费与案件诉讼费用承担主体划分。
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,该款项可在终理赔总额中直接抵扣。
法院核定本次事故总损失
医疗费、后续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十级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司法鉴定费,合计损失 251000.65 元。
法院判决结果
人保湘潭某保险公司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后,实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233000.65 元;
驳回原告其余额外诉讼主张;案件诉讼费用由肇事方与原告按照责任比例分担。
案例三 公交乘车意外摔伤・责任比例划分二审上诉维权纠纷案
基本案情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许某某(女性,退休人员)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湘潭当地公交运营公司
某年 9 月,许某某乘坐公交营运车辆出行,车辆行驶转弯过程中,许某某临时松开扶手刷卡缴费时不慎摔倒受伤,经检查确诊胸椎、腰椎多处骨折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为九级伤残,核定误工期 150 日、护理期 60 日、营养期 60 日,后续康复费 4000 元。
原告起诉主张公交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,一审法院判决伤者自身承担 30% 过错责任,公交公司承担 70% 赔偿责任,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。
案件审理关键要点
核心争议:已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损失赔偿、事故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划分、公交驾驶员安全驾驶及救助义务履行情况、驾驶员从业资质是否影响事故责任认定。
法院审理认定:原告仅提供个人务工证明,无劳动合同、银行流水等有效佐证,依法不支持误工费诉求;乘客乘车期间未全程握紧扶手保障自身安全,自身存在相应过错,一审 3:7 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。
城市公交驾驶员无需普通客运从业资格证书,不能免除乘客自身安全注意义务。
二审判决结果
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上诉请求,维持原审原判;按照案件总损失 70% 比例,由湘潭公交公司赔偿伤者全部相关损失,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。
案例四 九级伤残・私家车擅自非法营运 商业三者险依法拒赔纠纷案
基本案情
原告:韩某某、赵某某(夫妻二人)
被告:黄某某、人保株洲某保险公司
某年 7 月,黄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韩某某驾驶车辆相撞,事故造成两车受损、车内多名人员受伤。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。
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保险公司抗辩主张:车辆登记性质为家庭自用私家车,事故发生时私自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,车辆使用性质改变、行驶风险大幅增加,车主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,商业三者险有权拒绝赔付。
案件审理关键要点
受害人韩某某伤情评定九级伤残,住院 49 天;赵某某仅门诊检查,未住院休养。
法院采信保险公司提交的营运订单、车辆平台注册信息,认定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,事故危险程度显著上升,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,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。
案件争议:无实际票据后续费不予支持、高龄人员伤残赔偿金按年限折算、精神抚慰金、司法鉴定费用责任划分。
保险公司前期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,在交强险理赔金额中直接抵扣。
法院判决结果
人保株洲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核算理赔,抵扣垫付金额后赔付原告 117867.59 元;
交强险之外剩余事故损失 11520.21 元,全部由肇事驾驶人黄某某个人承担;
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。
案例五 十级伤残・退休人员误工费支持 非医保用药举证责任纠纷案件
基本案情
原告:张某某(女性,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
被告:陈某某、人保长沙某保险公司
某年 12 月,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步行路人张某某相撞,造成张某某骨折受伤。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全责,行人无事故责任。
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、10 万元商业三者险,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;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 1000 元。当事人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,误工期 150 日、护理期 90 日、营养期 60 日,后续费用 3000 元。
案件审理关键要点
保险公司主张扣除 15% 医保外用药费用,但无法提供医保审核意见、专项司法鉴定等有效证据,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用药核减诉求。
原告虽已办理退休手续,村委会证明其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,法院参照当地低工资标准,误工费用计算至伤残定残前一日予以支持。
案件争议:护理费结合护工发票、行业服务标准分段核算、高龄人员残疾赔偿金年限折算、鉴定费承担主体、诉讼费用划分。
法院核定本次事故总损失
医疗费、后续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十级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司法鉴定费,合计总损失 176061.14 元。
法院判决结果
人保长沙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、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,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76061.14 元;
案件受理费用由肇事人陈某某承担,抵扣前期垫付 1000 元后,补足对应诉讼费差额;
依法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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